避税,商标使用费,离岸公司
成都最大商标使用费反避税案补税2300余万
近日,成都市国税局通过商标价值分析,成功完成对某外资经销商支付商标使用费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2300余万元。记者了解到,这是迄今为止成都市办结的税额最大的支付商标使用费反避税案。
警觉:关联支付异常
2013年初,成都市某区国税局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外资经销商(以下简称A公司)持续向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一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总计近1亿元人民币。
“BVI是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A公司会不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避税港转移利润的问题?”负责为这家企业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的税务人员敏感地想。他随即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反映。接到情况反映后,成都市国税局立即将A公司列为避税嫌疑对象,组织精干力量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初查:发现三个疑点
通过从征管系统等渠道调取信息,调查人员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1年,为外资独资经营公司,主要从事进口高档商品的销售。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成长性也不错,近年来营业收入持续以40%的速度增长。
A公司的集团公司成立于上个世纪初,在全球有数万名员工,业务遍及19个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包括高档商品销售与高档商品销售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零售百货等几大类。
B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A公司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于BVI,主要从事同A公司一样的高档商品销售,拥有某商标以及该商标中英文设计图案的所有权。
2007年8月,A公司与关联方B公司签订特许权许可协议。该协议规定,B公司作为某商标的所有者,每年按A公司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其收取商标使用费。根据此协议,在2008年~2012年间,A公司累计向位于避税地BVI的B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近1亿元人民币。
经过进一步调查分析,成都市国税局调查人员发现三个明显疑点:一是A公司没有作关联交易申报;二是A公司向避税地BVI支付费用;三是A公司提供的同期资料显示,其销售利润率明显低于成都市其他同类经销企业,甚至低于其自行筛选出的可比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中位值。
根据相关疑点,调查人员初步认为,A公司涉嫌通过支付商标使用费的方式,向避税港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交锋:事实胜过雄辩
接着,调查人员围绕商标价值的产生过程,对外资经销商A公司的营销行为展开了深入调查分析。通过调取成都市以及其他省市相同或类似企业的相关营销数据,对相关商标进行大量价值测算和实证分析,调查人员证实,A公司多年的营销推广活动对某商标的价值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调查人员加强了对A公司的利润分析及可比企业的寻找。通过分析、查找、审核和比对,调查人员发现A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不仅低于成都市几家销售同样和类似高档商品的经销商,而且低于武汉、南京等地同类经销商的利润水平。这显然与A公司近年来优良的经营状况不相符。
在摸清了A公司的运营情况,掌握了大量确凿证据后,成都市国税局向A公司发出了约谈通知。很快,A公司的集团公司派出一名经验丰富的谈判专家来与成都市国税局谈判。
交谈中,双方围绕“商标价值的产生”针锋相对。
A公司集团公司代表认为,其集团公司在港澳地区及中国内地发展多年,多年前就创立了某商标,该商标的市场推广活动和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已经深入人心,该商标在港澳地区及中国内地也已有高度的品牌效益和价值,A公司使用该商标自然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成都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根据前期调查所掌握资料,围绕某商标价值的产生过程,有理有据地对A公司的高档商品营销行为进行了分析,对其所使用商标进行了价值测算,根据分析测算结果得出结论:A公司对某商标的价值形成作出了大量贡献,A公司是某商标价值的贡献者。
A公司的集团公司随即向成都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出示了B公司的商标所有权证书。税务人员审核后发现,在该商标所有权证书注明的多项权益内容中,恰恰没有“销售商品”这一项。因此,税务人员认为,B公司不能享有相应的商标使用利润。
“按照‘支出与收益相匹配’原则,A公司多年的商标营销推广活动对某商标的价值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应由A公司享有,而不应支付给B公司。”
面对确凿证据和税务人员有理有据的分析,A公司的集团公司代表最终认可,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行为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侵蚀了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同意全部调整商标使用费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2300余万元。
思考:定价成为抓手
“本案件查处是成都市国税局在无形资产价值分析方面所作的一次成功尝试。”成都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吴岚对记者说。
据吴岚介绍,无形资产定价从来都是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公认的税收难题。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成都市国税局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调查人员牢牢把握住“支出与收益相匹配”、“功能与报酬相匹配”的原则,紧紧抓住“商标价值贡献者即是受益者”这一核心,深入调查,成功取得了突破。
“这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经验。”吴岚说。
据透露,近年来,成都市作为西部经济建设高地,吸引了大量跨国企业落户。截至2013年12月,世界500强在成都已经办理注册252户,而其中部分跨国企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同时全市企业对外支付额却快速增长,成都的反避税形势正日益严峻。吴岚表示,面对挑战,成都市国税局将高度重视全球化、一体化、信息化条件下经济税源错综复杂的发展态势,加强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分析和跨境交易风险监控,防范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行为,积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案例2=============
关联企业避税,境外设公司收取高额商标使用费
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近3亿元,补征涉外企业所得税近9000万元。这是广东省广州市国税局经过一年多的审计调查,并与广州某公司进行了十多轮异常艰苦的拉锯式谈判后取得的成果。
据了解,广州某公司一直以来,通过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巨额商标权使用费的手段进行利润转移,并据此把企业利润率长期控制在较低水平,从而少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巨额商标权使用费引起税务人员警觉
2005年上半年,广州市国税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逐年增加,经营状况良好,但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利润率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税务人员还注意到,这家公司一直以来频繁向境外巨额付汇,每年向境外支付商标权使用费都高达数千万元。企业的这一行为明显有违常规,有避税的嫌疑。据此,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开展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人员经案头审计分析发现,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相比,毛利率和利润率明显偏低,发展规模、速度、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与其获利能力极不匹配。反避税人员又对该公司的销售成本、费用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作了一番分析。结果他们发现,该公司成本率一直维持在较为平稳的水平,未见异常。这样一来,所有人的思路不约而同地聚焦到该公司庞大的销售费用上来。
果然,反避税人员在对该公司销售费用进行分析后发现,其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就销售费用的构成而言,各年的商标权使用费约占销售费用的45%。1995年~2003年该公司计提的商标权使用费累计近5亿元,而利润总额却不到3亿元。也就是说,该公司每赚100元就有60多元用于支付境外公司的商标权使用费。企业赚取的利润只有一小部分留在中国境内。
反避税人员还注意到企业计提的商标权使用费不但金额巨大,而且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远远高于国内同行业其他公司,而且计提比例的调整也比较随意。该公司在1995年~2003年期间,商标权使用费计提比例从按销售收入(含税)的2%提高到4%,再调整到7.5%,但从该公司与商标持有人签订的合同看,并未提及提高计提比例的原因和合理性,也没有提供相关文件或说明,这完全违背了独立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基本原则。
发现企业随意计提商标权使用费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突破。正当反避税人员准备乘胜追击的时候,事情进展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碍。
2005年底,该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了一份函件,断然否认其与境外收取商标权使用费的W公司是关联公司,也不承认计提商标权使用费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企业的强硬态度使案情陷入了困境。而关联关系的确认也成了反避税人员进行检查无法绕开的障碍。既然正面一时无法取得突破,反避税人员于是决定从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入手,继续展开工作。
让反避税人员庆幸的是,他们在广州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的业绩年报中发现了确凿证据———其境外母公司业绩年报中清清楚楚地列明了下属成员企业的关联关系。
原来,作为母公司的那家境外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广州地区投资成立了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广州缴纳。广州某公司除了担负本公司的一般经营职责外,还负责为境外母公司拓展在中国内地的业务以及管理中国境内其他分公司和营业机构。实质上广州某公司承担着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内地总机构的职责。同时,境外母公司又在国际有名的避税港开曼群岛设立了注册资本仅为几十美元、专门用于批授商标使用权的W公司,由其向广州某公司收取巨额的商标权使用费。而W公司实际上就是境外母公司设在避税港的影子公司,也就是说,境外母公司在中国投资,赚了利润但又不想缴纳所得税,于是他们通过一连串的关联交易把利润转移出境。很显然,这种交易行为极不合理,必须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按照工作计划,反避税人员来到了广州某公司,准备系统地了解一下企业的账目和经营情况。但是,现场调查的难度却远远超出反避税人员的想象。当反避税人员提出要进场审计、收集证据时,企业方面以负责人不在等诸多理由予以拒绝。当反避税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时,企业方面总是以能拖则拖的态度消耗办案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当实在躲不过时,企业方面便提供部分不完整的账册资料,企图鱼目混珠蒙混过关。尤其是当反避税人员提出查看企业总账时,企业总是消极应付,避实就虚,只肯提供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账册凭证,同时企业方面拒绝提供相关电子资料,这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企业要向我们掩饰什么吗?这样一家经营管理完善的公司,不可能不设总账,更不可能没有相应的财务软件,这其中肯定有问题!”
凭着多年的反避税工作经验和稽查工作经验,负责调查的反避税人员认为企业方面所说的每月用手工并账的方法根本就是托词,企业账目中肯定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于是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在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资料室内,反避税人员扎进成堆的旧资料,面对已经落满灰尘,潮湿发黄的账册,一页页地看,一笔笔地查,一条条地算。
经过一个又一个推理论证,原本扑朔迷离的案情开始一步一步地清晰起来。
接下来反避税人员分工合作,从关联交易类型、产品购销流程、公司的职能风险等方面多管齐下开展调查审计。
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查的同时,反避税人员对企业商标权使用费计提比例合理性的取证和分析也全面展开。反避税人员没有轻易相信企业方面的解释,而是深入企业现场,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调查取证。通过大量翻阅购销合同、协议,到企业的财务、购销、设计、拓展等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企业避税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这家公司在产品购销、商标费计提等方面都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大量会计凭证和谈话记录均证明,该公司存在虚大商标权使用费计提基数,重复计提商标费,以及无故提高计提比例等诸多问题。反避税人员针对该公司进行商标品牌维护、市场拓展、产品营销、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费用投入,通过详细的职能风险分析,在对国内外大量可比企业进行分析筛选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初步确定了该公司为商标品牌所作出的贡献和应获得的合理利润水平,进而确定了初步调整意向。
用证据赢得谈判桌上的较量
税务机关在调查上取得的进展,让企业方面有些招架不住。为了应对调查,企业聘请了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
会计师们搬出各种学术理论和观点来论证企业提高商标权使用费的计提比例是合理的;对虚大商标费计提基数以及重复计提商标费等避税行为,企业也试图予以否认。
然而在税务机关掌握的翔实证据面前,企业再也无法回避。于是企业方面坦承了其虚大商标费计提基数以及重复计提商标费等避税问题。但由于担心案件会直接影响其境外关联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甚至会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对调减商标权使用费计提比例这一核心问题,企业始终寸步不让。谈判进入了艰难的僵持阶段。
“企业不是老在说境外的关联公司承担了大量的职能风险吗?但并没有相关的数据和事实来证实。一个制度完善的跨国集团,各个公司之间职能的分配必定是以合同、章程或制度的形式来约束的,所以,我们不妨从这里作为突破口,把调查重点放在关联公司之间关于商标权使用费签订的各种合同上。”在办案讨论会上主办人员的分析立刻引起了其他人的共鸣。
“没错,就从合同入手!”说干就干,反避税人员再次向企业发出了调取资料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相关的所有合同资料,但企业回复只有纸质资料,没有电子文档。成百上千份的合同,没有电子文档,怎样查阅?又怎样统计?
“就算只有纸质资料,我们也要把它们整理统计出来,不管有多困难,就是不信这个邪!”
反避税人员心里暗暗憋着一股劲。在短短几天时间里,反避税人员硬是把一箱一箱的合同资料逐份翻阅审核,逐条输入电脑。经过对700多份合同的筛选统计,反避税人员详细收集了企业在品牌维护以及市场拓展方面支付的费用和做的大量工作,最终形成了一份极具信服力的证据。
案件进入了调整实施阶段,在国内对商标权使用费这类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调整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通过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可比利润法等调整方法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的综合比较,结合案件的特点,广州市国税局决定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对调整无形资产较为合适的调整方法———剩余利润分割法进行调整。通过收集、分析国内外各种相关资料,广州市国税局先确定了企业从事一般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常规利润指标,再根据该公司和关联公司各自对企业财务成果的贡献程度,对商标、分销渠道等营销性无形资产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进行合理分割,重新确定该公司的应得利润。
2007年5月,广州市国税局最终成功对广州某公司实施反避税税务调整,将补征税款全额入库。
@gogod:这家公司的做法有点傻,如果是由离岸公司授权多家公司经营并且同时支付少量商标使用费,就不会因为太过于显眼而被税务部门拿到证据了。异地少量的原则就可以合理的避税了。